【三八节特辑 维权声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婚姻家庭法律问答(三)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实现对子女的探望?

答: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探望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议中止探望,待疫情过后再恢复探望,期间可通过微信视频、电话等方式与子女沟通交流。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新冠肺炎被隔离,另一方能否以该理由请求变更抚养权?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感染新冠肺炎并非不能治愈,不意味着失去抚养子女的能力,因此,患病隔离期间不能变更抚养权。

3、父母因新冠肺炎去世,该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如何确定?

答:《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同一顺序的监护人对监护权的确定产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尊重子女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定监护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冠病毒肺炎重症患者应当如何设立有效的遗嘱?

答:遗嘱人如果想要设立有效的遗嘱,遗嘱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疫情期间病情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如遗嘱人的危急情况解除,还需要重新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新冠肺炎疫情过后,是否可以撤销或者变更疫情期间设立的遗嘱?应如何操作?

答:疫情过后,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在疫情期间所立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如果遗嘱人想要变更或者撤销疫情期间所立的遗嘱,需要重新立遗嘱即可,遗嘱人如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如果遗嘱人想要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还是需要到公证处重新立新的公正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