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特辑 维权声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婚姻家庭法律问答(一)

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答: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婚姻登记的唯一方式是双方必须“亲自”到男方或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当地的疫情防控情况,已暂停婚姻登记工作。在婚姻登记机关暂停工作的情况下,男女双方是没有办法完成结婚登记的,需等待婚姻登记机关恢复工作后再行登记结婚。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据此,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必须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遇到婚姻登记机关不上班,将暂时无法办理离婚登记。如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但因疫情影响只能推迟办理离婚登记,在推迟期间,男女双方仍为夫妻关系,仍应互相承担夫妻义务,即便两地分居,在未办理正式的离婚登记手续前,也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离婚。

    另外,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了诉讼离婚,对离婚有争议的夫妻,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但在疫情期间,法院也停止办理诉讼业务,且诉讼程序所花费时间较长,因此,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办理离婚。结合现状,建议需要办理离婚登记的双方,要等到婚姻登记机关复工后再办理离婚登记。

 

 3:一审判决离婚,一方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延期审理,问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

 

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解除包括两种,一种是双方自愿登记离婚,第二种诉至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如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一方当事人上诉,二人应等待二审判决结果,如果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一审判决方可生效;如二审依法改判,则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二审改判后的判决履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二审没有按期审结而延期审理,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夫妻关系不能解除。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夫妻一方系防控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由上法条可知,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夫妻一方作为防控医务人员或防疫工作者领取的临时性工作补助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夫妻一方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配偶未履行扶养义务,患病方可否要求其支付患病期间的扶养费?

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里所称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履行扶养义务一般具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夫妻一方确实需要扶养,二是夫妻另一方确实具有扶养能力。如果夫妻一方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且因新冠肺炎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基础,则另一方应该履行扶养义务,若未履行,则患病一方可以主张其支付扶养费。

 

 

 

    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委员会

    总顾问:李亚兰

    编  辑:王玉玲  吴  华  李  琳

            何慧梅  乔伟娜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