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节特辑 维权声音】妇联喊你来学法:编造、故意传播疫情谣言?小心法律制裁!

社会各界、各行各业都在用自己的方式为防控疫情贡献力量之时,各种小道消息也像病毒一样在微信群、短视频平台以及社交圈里传播,如“××小区出现了新冠肺炎患者”“闻洋葱能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护人员会把病毒带回小区”......等未经考证的负面消息迅速传播,使蜗居在家的民众不知所措。

 

今天,让我们看看编造、故意传播疫情谣言者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案例

 

      居民房某,1月24日12时酒后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所在县存在疫情的虚假信息,并同时使用了官方媒体发布县领导春节慰问图片,配有文字说明,在网络上传播,后经查证为谣言。1月25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造谣者房某处以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知识卡片

 

      在此次疫情中,多地政府、公检法等机关发布通告,将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紧急通知》,将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第四项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明确规定,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触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判刑十五年。

 

 

 

 

法条链接 ↓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对于蓄意歪曲事实、

编造传播疫情谣言的行为

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同时大家要引以为戒。

 

 

 

抗击疫情,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网络环境,人人有责。我们在享受互联网社交便利的同时,也要注意甄别判断网络信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好网民。

 

(来源:黑龙江省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