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补偿?

【案例】

张某(男)和李某(女)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由于张某的母亲体弱多病,李某只得放弃出去工作的机会在家照料,直到其去世。谁知张某在其母亲去世后不久便以李某久居家中,双方已没有共同语言为由提出离婚。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双方有婚内财产约定,离婚时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补偿?

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女性为了赡养老人、照顾家庭放弃了工作,做出了巨大的牺牲,虽然她们没有直接为家庭创造有形的财富,但是若没有她们的付出,作为丈夫的男性们就很难安心工作,所以,不应该漠视女性的牺牲与付出,以及为家庭做出的贡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本案中,尽管李某与张某进行了书面的婚内财产约定,这种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以这份书面的婚内财产约定作为依据,但由于李某因赡养张某体弱多病的母亲才放弃工作,直到老人去世,正因为李某作出的这种牺牲才使得张某能够安心工作,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此,在双方离婚时,虽然李某无权分割张某的财产,但张某仍有义务补偿李某。

【维权办法】

向本案李某一样,许多妇女姐妹往往为了照顾孩子或者老人而付出更多,有的甚至是变成全职太太。如果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的话,丈夫的收入会全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话,丈夫的财产则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这种情况下,姐妹们一定要:

1.权衡利弊慎重选择,不要轻易地回归家庭放弃自己发展的机会,而把希望寄托在丈夫的身上。

2.实在没办法而选择回归家庭时,要和丈夫协商取消夫妻财产分别制的协议,或对财产进行婚内约定,并将协议进行公证,避免将来出现人财两空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