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促进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在促进全县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广大妇女积极自强自立、自主创业,扶持妇女创业的优秀成果,根据财金【2009】72号和黑财际金【2009】65号以及黑市财联发[2010]16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城乡妇女为创业就业,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而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财政贴息贷款。
第二章 贷款管理
第三条 贷款对象:年龄在20至50周岁(含50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和技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主创业意愿的孙吴籍城乡妇女(以下简称借款人)。其中城镇妇女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中、省、市直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失业女工和零就业家庭女成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女军人;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大专以上女毕业生;现役军人随军女家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妇女;女残疾人和其他失业妇女。上述人员不包括已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渠道安置就业的妇女和已享受县就业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妇女。
第四条 贷款用途:此贷款主要用于帮助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生产的项目。
第五条 贷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2、从事国家规定的微利项目;
3、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4、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5、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有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
6、受行业限制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社区(村委会)出具的项目证明。
7、符合银行、担保机构的其他贷款、担保条件。
第六条 贷款方式:采用担保和一次性发放的方式。
第七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贷款额度为3万元,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及贴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可上浮3个百分点)确定。妇女创业就业项目在扶持期间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九条 还款方式及展期超期:到期本金一次性偿还。
第十条 贷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1、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证贷款用途合理;
2、运用贷款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妇女;
3、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本,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三章 担保与反担保
第十一条 孙吴县财政局鑫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承办孙吴县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的具体担保业务。并接受政府部门对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担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检查,接受财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为减少担保风险,贷款人应依据合同提供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应本着“反担保人自荐、借款人推荐、双方协商同意”的原则确定。具体反担保资格包括:1、属于县本级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员工;2、男不超过57岁,女不超过52岁;3、本身没有贷款; 4、信用记录合格。
第四章 担保基金与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筹集,专户存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妇女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 财政贴息。发放贷款后,经办银行每季度向财政部门提供贴息资金申请,并上报小额担保贷款明细表。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贷款的程序:1、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2、村妇代会(社区妇联)核查,填写《孙吴县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连同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城区妇联。
3、乡镇、城区妇联进一步核实,填写《孙吴县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基层妇联组织签署推荐意见,上报县妇联。
4、县妇联会同财政、人社、担保公司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
5、县信用联社对申贷人生产生活、贷款需求、信用状况进行审核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贷款手续。
6、县财政在县信用联社开设财政贴息资金专户,预存贴息资金并授权县信用联社在贷款正常收回时,将应贴利息划入借款人账户,由县联社扣收,按笔贴息,按月结算
第十六条 贷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确认担保和反担保方式并提供相关材料;
4、就业和创业情况的相关材料;
5、《孙吴县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表)一式4份。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妇联组织。负责组织宣传并协调推进城乡妇女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负责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担保机构和银行等部门做好妇女贷款的前期准备、贷款申请和还款保障等各项基础性工作;牵头做好县内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各项规划和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 人社部门:负责落实妇女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各项扶持政策,负责贷款人申请资格审查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并落实妇女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财政扶持政策,负责筹措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并根据基金总额对本辖区贷款总量实施监控,负责指导贷款担保工作,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工作。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负责审核申贷材料并提供担保贷款,负责落实贷款人反担保,负责与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质量进行跟踪调查,把握相关贷款信息,做好信贷风险控制。负责不良贷款的代位清偿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负责申贷妇女审核,确定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办理放款业务,负责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贷后管理,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孙吴县财政局、孙吴县妇联、孙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孙吴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